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伊人情人色综合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伊人情人色综合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伊人情人色综合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伊人情人色综合一、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伊人情人色综合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伊人情人色综合。
三、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为伊人情人色综合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伊人情人色综合(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伊人情人色综合(二)听取并反映伊人情人色综合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伊人情人色综合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伊人情人色综合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伊人情人色综合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伊人情人色综合四、伊人情人色综合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伊人情人色综合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伊人情人色综合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伊人情人色综合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伊人情人色综合所提问题的;
伊人情人色综合(六)不再具备伊人情人色综合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伊人情人色综合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